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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请好好说,非正常上访只能走向监狱高墙!
发布时间 : 2017-06-03 00:00:00
来源 : 兴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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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请好好说,非正常上访只能走向监狱高墙!


“信访不信法”如今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怪象”,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亦成为一些人寻求“政府或国家做主”的主要途径。可到最后,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给自己“惹上”一身的麻烦,这显然得不偿失。
 

案件回放

 

兴宁一村民陈某因解除承包合同赔偿不合理为由,不听劝阻,屡教不改,多次非法进京上访,扰乱当地社会公共秩序,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988年1月陈某与村委签订水库承包合同,但其只承包了三年就转租给别人,而后第二承包者又转租给他人。直至村委要在陈某承包的水库搞自来水工程,要求与他解除承包合同,最后经两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承包合同解除。但其仍以赔偿不合理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今年2月28日,陈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上访,当地公安机关因其上访理由不充分,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训诫。

陈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属于非法上访。目前,兴宁市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对陈某传唤并对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下面请看河北省近年曝光的部分非访案例:

 

案例一
 

遵化市党峪镇陈某某、杨某某,2015年5月12日,以上访反映村干部经济问题为由,纠集30余人围堵唐山市政府大门口,并在唐山市建设路与西山道十字路口处拉条幅、散发上访资料,阻断交通40余分钟,致使通过该路口的大量机动车、行人及公交车不能正常通行,经劝阻无效后被带离现场,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16年2月15日,分别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二
 

遵化市东新庄镇温某某,2015年4月20日至8月24日,通过村广播纠集宋某某、王某、李某某等村民,以反映东新庄村粮食直补款、罢免村民代表等问题为由,多次组织数十至百余名群众围堵镇政府,吵闹、谩骂、纠缠工作人员,阻止工作人员吃饭,不让人员、车辆出入,严重扰乱镇政府的工作秩序,召集几十人围堵村委会大门口,不许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离开村委会大院,限制人身自由8个小时,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非法拘禁罪。2015年8月25日至30日,温某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24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三
 

遵化市苏家洼镇范某某,因对土地征用补偿款不满,于2012年7月,在回迁工地门口喝农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4年3月携带疑似药瓶在天安门地区自称已服药,被北京公安机关控制;2015年度进京“非访”27次,严重扰乱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公共场所秩序。2016年1月29日,范某某被遵化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四
 

峰峰矿区张某某多次到区法院、区政府、市委等部门门口或附近,以穿孝衣、长跪、哭闹等形式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6年1月20日,张某某被峰峰矿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五
 

   临漳县霍某某,多次串联上访人员到省委、省政府门口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法聚集、上访;在省委巡视组驻地敏感地区上访,辱骂信访干部;在县联合接访中心上访期间辱骂信访干部和公安民警,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临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3日对霍某某执行刑事拘留,临漳县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1日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六
 

  磁县李某某、常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纠集30余人,用电动三轮车及白色横幅等将磁县县政府大门堵住,阻止车辆正常出入,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使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2013年12月26日,李某某、常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

 

 
概念解读

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要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非正常上访(简称“非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来源:百度百科)

 

 

进京非访“重点地区”的界定为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以及国家举行重大政治和其他活动的场所。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非访行为的重点地区还应包括: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办公区域(不包括信访部门)、各级举行重大政治和其他活动的场所。非访行为,无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均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

 

非正常上访行为

 

 
 

1、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2、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3、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4、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5、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6、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7、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8、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9、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0、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1、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12、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3、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14、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15、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16、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7、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18、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19、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20、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21、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2、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正确做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镇、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区、县,地市级,省级,逐级、有序进行上访活动。应当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明确规定,不再受理越级上访

 

 

特别提醒的是在信访维权的道路上要遵守法律、依法信访,如果采取非访行为,无论其诉求合理、部分合理还是无理,一律先处理违法行为,再解决合理诉求

 

 

信“访”而不信“法”得不偿失

依法依规表达诉求,

严格规范信访行为。

维权,但不能违法!

 

综合整理自兴宁公安、浦江网上110、环渤海新闻网、河北法制网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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